返回 第158章 大秦新法的踏脚石  大秦:糟糕,我爹是扶苏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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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8章 大秦新法的踏脚石 (第2/3页)

备用途使用等,具体细则你可以和巴晨商谈。」

    蒙了。

    听着的冯海蒙了。

    旁观的李方也蒙了。

    冯世杰,蒙盛这些官员蒙了。

    李瞻,曾以,杨宏,闫怀众人也蒙了。

    只有巴晨,瞪直了眼睛,仿佛一瞬间打开了思路。

    但是。

    所有人都想到了一个不可思议疑问,‘贩卖朝廷资产,!

    尤其是李方,冯海等人。

    要知道即便是几十年下来,河道至始至终都属于朝廷所属,这,就算是他们想方设法的搞贫民窟,也从来没有打过河道的主意。

    ….

    最多,最多就是以各种理由,阻碍普通百姓入江捕鱼,船只停泊。

    而现在。

    「那不知大律令,若是小民建成码头,这其中要如何收益,船舶停靠如何,货运转运如何,出江捕鱼如何?」

    就在所有人的惊神之中,率先反应过来的冯海惊问起来。

    「船舶停靠,一缕按行价收取费用,大船,小船,渔船,货船等以不同种类收取停靠费用,商业司会对此中各项事务出具定价及价格浮动范围,进行双向议价。」

    「货运转运,同样按行价收取费用,至于仓库你也可以收取费用。」

    「但是,你只有码头运营之权,不得拒绝任何船只的停靠,转运,捕鱼等一切从事水事的行为。」

    「认真想想吧,码头是一门非常赚钱的生意。」

    「过往停泊船只,日常停泊船只这些费用可是持久的,转运也就不说了,要是你这码头雇佣四五百工人,单搬运转运临时存放货物,就足以让你赚钱了。」

    轰隆隆!

    整个现场一片寂静。

    所有人都不可思议的盯着嬴城。

    这是打着灯笼要给冯氏送钱

    啊。

    一个长达两里之地的码头,就在咸阳城最核心的地方。

    他们为什么要费尽心思的想要弄走贫民窟,最主要的就是为了水运。

    一艘装满货物的船只停靠在这里,那些货物根本折腾不开。

    而现在。

    嬴城不仅亲手推倒了贫民窟,还一手将冯氏码头的事情合法化,这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现在。

    冯涛,李方这些等大着嬴城发难的人,都蒙了。

    实在是,嬴城给的好处太多了。

    这堪称是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了一个超大型的码头。

    这和白送的有什么关系?

    ‘这嬴城是傻子吗?,李方的心中忍不住的疑惑。

    然而!

    嬴城同样在笑。

    谁也不知道,嬴城在了解清楚贫民窟的情况之后,快要高兴死了。

    他可以毫不客气的说,贫民窟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咸阳城的发展。

    因为这里本身就是权力斗争下的畸形产物,早就应该强力清除了。

    即便是没有这件事,贫民窟的改变也会逐步推进。

    而真正让他看重,巴晨快要为招商的事情愁死了。

    昨天才刚刚向他诉苦,一天过去毛的进展都没有。

    而这里。

    招商的条件堪称是先天的。

    地理位置重要!

    渭水通黄河,黄河直下渤海,这比陆路要好太多了,航运可是重要的经济命脉所在。

    一旦这里的码头建设起来,那可想而知。

    引资条件先天具备。

    背靠章台一条街,有数十个勋贵世家,而且都是大秦最显贵的一批人在盯着这块地方。

    只要清理掉贫民窟,有合理的政策引导,这些人会投钱、投人、投物的将码头建设起来。

    ….

    更重要的是。

    这些人太自信了,因为他们在朝堂有真正的权势存在,根本不怕这种明文政令之下朝廷反悔。

    这不废话。

    不找他们投资,找谁投资。

    这也是他一直在强调的事情。

    二级,三级乃至十级,百级管理结构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官员层级。

    而在这个结构之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商业的崛起。

    更直白一点,将百姓与朝廷的矛盾,引导向百姓与商人的矛盾。

    更直白一点,明明是朝廷没钱结清酬劳,但是朝廷让商人主持,所以劳力想要要到酬劳,就会去找商人,而不是来找朝廷。

    而如果有十个商人中转,那百分之百,这把火烧不到朝廷的头上。

    「根据商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驱使他人为自己谋利者,必须签订雇佣契约,此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释意,雇主和受佣者关系,为同等雇佣关系。雇主为在为自己谋利过程中有驱使他人从事共同谋利者。受佣者为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不分享谋利利润者。」

    「雇佣关系确立,雇主须向受佣者支付劳动等价的酬劳。」

    「商业法二十七条细规第一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不得驱使民等从事高危险,如悬壁开山,入洪添石等高危险乃至必死劳动。」

    「第二则,在雇佣竞关系竞争中,优先民等从事轻、轻重、重等劳动,即在奴隶与民等竞争同一劳动,雇主必须优先选择民等之人,如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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